【導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出臺司法解釋,針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如何定罪量刑等社會焦點做出明確規(guī)定;近年來,“全額返款”“免費送”成為一種新的促銷模式,部分經(jīng)營者在合同中設置消費陷阱,導致經(jīng)營者的承諾成為“空頭支票”,消費者維權陷入困境!吨袊嗄陥蟆方(jīng)濟部主任潘圓、北京潮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鋼,做客《天天315》周末會客廳,共同探討本周消費投訴熱點話題。
央廣網(wǎng)北京5月13日消息 據(jù)經(jīng)濟之聲《天天315》報道,很多人都有過這樣的經(jīng)歷:剛買完房,中介就打電話詢問是否出租;孩子剛出生,推銷幼兒產(chǎn)品的電話就找上門了……人們納悶兒,自己的信息怎么就被這些商家獲取到了呢?
在當今的網(wǎng)絡時代,怎樣才能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不被商家和不法分子利用?一旦個人信息遭受侵犯,又該如何定罪量刑?本周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北京聯(lián)合發(fā)布《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首次就打擊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出臺司法解釋,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嚴打泄露個人信息“內鬼”等幾大社會關注焦點做了明確規(guī)定。
經(jīng)濟之聲:這樣一部司法解釋的重要性在哪兒?
潘圓:“我覺得這部司法解釋的出臺非常及時。從我的觀察來看,最近幾年,信息泄露引發(fā)的詐騙,包括給大家?guī)淼母鞣N各樣的損失越來越多。上周一個互聯(lián)網(wǎng)安全公司發(fā)布了一個報告,今年一季度,在他截獲的垃圾短信中,大概有7%是詐騙短信。而這7%里有77%全是針對手機用戶的錢袋子。而現(xiàn)在財務信息越來越跟電子網(wǎng)絡緊密結合,手機幾乎成為了我們的一個財務中心,因為大量的支付還有理財在里面,只要賬號信息被控制,包括相應的手機號、姓名,一旦發(fā)了幾個鏈接,處理不當,就可能會造成巨大的財產(chǎn)損失。
這些危害怎么造成的?很大一部分是因為個人信息的泄露,而信息的泄露一部分原因就是有內鬼,也有一些是黑客攻擊。過去公檢法部門對于這種網(wǎng)絡詐騙事件也在加大打擊力度,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迫于警力有限等,實際效果不是特別理想。而這次最高法的解釋,實際是遏制住了詐騙信息的上游,而且公安部門的執(zhí)法會有相應的依據(jù)。否則不能從根本上遏制對個人隱私權的侵犯!
經(jīng)濟之聲:這個司法解釋最大的一個亮點是什么呢?
胡鋼:“這個司法解釋是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一個細化,其意義非常大。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入刑,2009年就有《刑法修正案(七)》,當時對于出售、非法獲取、非法提供都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但在2009年到2015年,5年左右的時間里,按照最高院公布的數(shù)字,法院審結的案件不到1000件。到了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范圍又進行了擴大,加大了處罰力度,適用范圍也有所擴大。在這種背景下,不到一年左右的時間,法院審結的案件達464件,也就是說,前5年不到1000件,而新的法律出臺,擴大范圍后,審結的案件就將近500件,這種增長速度非常明顯。
但是面對這么多案件的現(xiàn)實,無論是檢察院還是公安機關,抑或是人民法院,在具體適用法律、認定事實、量刑定罪等方面都會發(fā)現(xiàn)一些很棘手的問題。法律是高度抽象的,這種高度抽象的法律條文怎么和鮮活的、紛繁復雜且多變的具體案件相結合,讓法律落地,這是一個非常復雜、嚴謹,而且很有技術的一件事。在這種情況下,呼喚司法解釋的出臺也就成了一件順理成章的事情。
而且在法律界,對于這樣的法律條文本身在具體的理解范圍,在學術上、在適用上都有一些分歧,比如什么叫公民個人信息。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經(jīng)過了多次的深入論證,征求意見,最后出臺這個解釋。公布后,整個法律實務界、學術界的評價都非常高,解決了我們的當務之急。而且在若干方面,已經(jīng)體現(xiàn)出中國在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保護領域的法律制度方面已經(jīng)走到了全球的領先地位。比如我們明確規(guī)定行蹤軌跡屬于個人信息的范疇,這明顯比歐洲還要超前!
經(jīng)濟之聲:有網(wǎng)友說,商家有權利要求客戶提供那么精準的個人隱私信息嗎?這算不算一種強制要求?消費者是不是屬于被迫接受?對此怎么看?
胡鋼:“首先,關于個人信息的使用原則,2012年12月2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于加強網(wǎng)絡信息保護的決定》,其中對于公民個人信息有一個界定,要求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使用,特別是經(jīng)營者和相關機構、企業(yè)的使用要遵從六個字的原則,“合法、正當、必要”。
就必要性來講,經(jīng)營者提供的相關服務或者業(yè)務應當與用戶提供的信息密切相關。比如,一個導航軟件經(jīng)營者,如果其提供的是實時導航服務,那么要求網(wǎng)絡用戶提供實時的位置信息是合理的,但如果要求網(wǎng)絡用戶提供通訊錄,這沒有任何合理性,也沒有任何必要。而現(xiàn)在確實這種所謂的移動應用軟件,廣泛存在過量獲取或者要求用戶提供相關的權限,大量獲取用戶的敏感、關鍵的個人信息。不過相信隨著法律的不斷落地,這種情況會得到有效改善!
經(jīng)濟之聲:這次司法解釋也談到,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懲罰力度要進一步加大,司法解釋明確,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違法所得數(shù)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毀罪態(tài)度等,依法判處罰金,罰金數(shù)額一般是在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這個額度是不是明顯增加了?
胡鋼:“應該是,因為我們國家的罰金刑本身是法定的一種處罰形式,但是很多時候相關的條文并沒有對罰金的具體數(shù)額、判定標準有明確的規(guī)定,所以這次‘兩高’司法解釋中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罰金刑做了一個明確的適用,在罰金刑的法治方面也是一個重大的突破!
免費促銷背后幾多空頭支票
四川省保護消費者權益委員會近日曝光了一起非常典型的案例。四川的周女士在梁山某家具城舉辦“購家具全額返款”活動期間,訂購了2.3萬元的家具,商家承諾每月返款345元,直到返還全部的價款。但是幾個月以后商家開始拖延返款,最后就不只所蹤了,而周女士也就落入了免費陷阱,同時還有35名消費者,涉及金額達到了50萬元。
經(jīng)濟之聲:“全額返款”“免費送”,聽起來就不可能,有些消費者怎么就能夠相信這種促銷的方式呢?
潘圓:“其實現(xiàn)在這種活動很多,有的是說商品免費送給你,比如你分期,我再給你退錢,如果沒有欺詐,它就類似發(fā)揮金融功能,因為錢先給了商家,假使這個東西只值一萬,他肯定是說要兩萬塊錢,然后這個錢拿過來可以做別的。最后退錢給消費者,但一兩年以后這個錢已經(jīng)不值那么多錢。
另外一種實際是商家采取的一種促銷策略,有可能是他后期遇到了經(jīng)營問題,或者是在最開始就有詐騙,但對消費者的影響是一樣的,即造成當時獲得的承諾不能夠兌現(xiàn)。提醒消費者,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商家給你這個‘優(yōu)惠’,一定是要獲取利益的,關鍵是你覺得這個東西靠不靠譜,值不值得去參與,如果不值得就要斷然退出。”
經(jīng)濟之聲:這種“全額返款”、“免費送”等方式有沒有打擦邊球或者是否涉嫌違法?
胡鋼:“很可能商家涉嫌虛假宣傳,或者對于消費者沒有提供完整、合法、及時的信息,存在虛假告知的問題。在消費領域,更多時候我們要有一個概念,叫回歸常識。什么叫常識?就是在當前,我們國家絕大多數(shù)商品或者服務都是市場化的,不會是獨此一家。所以消費者應該明確,在有充分競爭的大量產(chǎn)品或者服務的背景下,整個商品的價格是相對穩(wěn)定的,突然間打大折的可能性極小。所以這種‘全額返款’的形式是,一開始往往會賣得比較貴,然后說一段時間內返款給消費者,但他可能是兩年內給返完,每個月給返一點。但消費者最大的風險是,這個商家隨時能夠破產(chǎn)。在破產(chǎn)的背景下,消費者的債權叫做普通債權,到最后才分。因為如果公司還剩了錢,那么先交稅款,然后交員工的相關薪資、社保,再去償還優(yōu)先償還的債務,比如已經(jīng)被抵押的債權,最后才輪到消費者的普通債權,而在實務中幾乎是拿不回來的,所以消費者實際是冒了很大的風險!
經(jīng)濟之聲:如果消費者已經(jīng)上當受騙了,錢投進去了,商家也不給返款了,該怎么辦?
胡鋼:“如果商家是跑路,攜款潛逃,這就屬于合同詐騙罪,消費者可以報請公安機關進行刑事案件立案偵查。如果商家不跑路,說沒錢了,很困難,沒辦法,這種情況的風險就極大。這種高風險的營銷模式背景下,如果不是現(xiàn)金支付,往往消費者的錢是通過銀行轉賬、付寶、微信等方式進入到個人賬戶。這時消費者相關的舉證壓力就會更大,而且商家不正當履行的可能性也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