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wǎng)長沙8月5日消息(記者姜文婧)記者從湖南省地震局了解到,即日起湖南省正式施行新修訂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該《辦法》首次明確了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范圍,并規(guī)定了工程建設單位等的防震設防職責及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法律責任。
據(jù)介紹,湖南地質(zhì)構造、斷層活動和新構造運動復雜,歷史上發(fā)生過的有文字記載的破壞性地震22次,并且湖南省地震具有震源淺、地震烈度高等特點,一般情況下,3.0級左右地震就可能造成輕度破壞,一些小震如處理不當也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此外,湖南省洞庭湖、湘資沅澧四水干堤、高鐵等重大工程設施的地震安全保障非常重要,必須防患于未然。
因此,湖南省防震減災法制建設起步較早,2001年出臺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隨著經(jīng)濟社會發(fā)展,原《辦法》逐漸顯現(xiàn)內(nèi)容不夠完善、個別條款責任劃分不明確、實際操作性不夠強等局限性。
與原《辦法》相比,此次新修訂的《辦法》將原來“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的具體范圍,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改為明確規(guī)定9大類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同時,明確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建設全過程中落實抗震設防要求,明確建設工程的勘查、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應當履行抗震設防職責。
此外,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單位對建設工程編制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不再由政府及相關部門評定、“把關”,評價單位對評價工作質(zhì)量和成果終身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