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謊言 甭想蒙混過關
法官警示:當庭撒謊贏不了官司 還可能面臨罰款拘留
庭審中,原被告席上時常蹦出并不高明甚至荒唐可笑的謊言,但想以此蒙混過關并不容易。海淀法院勞動爭議庭法官蔡笑告訴記者,在客觀的證據(jù)面前,即使是精心編排、看似完美的謊言也終究會漏洞百出。做出虛假陳述的一方,非但難以達到預期的“勝訴”目的,輸官司不說,還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處罰。
謊言1
公司老總“不認娘”
只為“搞低”工資標準
工資標準到底是2.5萬還是2萬元?公司究竟是否足額付工資?法庭上,員工小陳和其所在的文化公司各執(zhí)一詞。
“月工資2.5萬元,其中2萬以文化公司賬戶轉(zhuǎn)賬支付到我的農(nóng)行賬戶,5000元以另一培訓中心賬戶轉(zhuǎn)賬支付到我的建行賬戶。這3個月公司無故拖欠工資,不再付那5000元。”小陳補充說,“其實培訓中心股東方女士就是我們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的母親!
“培訓中心付5000元和我們公司無關,方女士也不是我們法定代表人的母親。”文化公司堅稱小陳月工資就是2萬元。
不過,銀行明細顯示:每月5日,兩單位會同時向小陳轉(zhuǎn)賬,分別支付2萬元和5000元。但最近3個月,培訓中心不再付5000元那部分。小陳的一條短信還顯示:一個139的手機號碼機主向他索要建行卡號。小陳說:“那機主就是袁某!
法院責令文化公司安排袁某到庭接受詢問,但經(jīng)多次傳喚,袁某拒不到庭。法官查詢工商登記檔案,文化公司法人袁某、培訓中心股東方女士的身份證復印件一比對:倆人戶籍地址竟一致!
再開庭時,法官出示該證據(jù),并告知將到公安部門調(diào)查兩人是不是母子關系。文化公司代理人這才吐露兩人確為母子,并安排培訓中心代理人到庭。培訓中心也未就5000元款項性質(zhì)給出合理解釋,法院終認定小陳工資標準為2.5萬元,并判決文化公司向小陳支付工資差額。
謊言2
有入職邀請和大量證據(jù)
仍稱“沒這員工”
王先生于去年5月3日到一公司任技術總監(jiān),雙方約定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月工資標準1.5萬元。
“可去年6月30日項目完成,公司辭退我,卻沒付工資!睘榇,王先生向法庭提交電子郵件打印件、銀行明細、通訊錄等,包括入職邀請函及大量工作的電子郵件。經(jīng)當庭聯(lián)網(wǎng)核實,電子郵件收、發(fā)件人的郵箱均為該公司企業(yè)郵箱。
銀行明細顯示:有人曾向王先生支付“公司聚餐報銷款”3746元。然而,該公司當庭否認有王先生這名員工,“電子郵件和3746元都和公司無關!
法官核實確認郵件收件人、發(fā)件人郵箱后綴對應的網(wǎng)站確為該公司所有;又向銀行查詢交易對手方信息,“工資聚餐報銷款”3746元的轉(zhuǎn)賬人胡某正是該公司股東。
這時,該公司也只得當庭認可股東曾付款的事實,卻仍稱王先生沒在公司工作過,并拒絕就其工資支付情況舉證。
法院依據(jù)一系列證據(jù),最終認定王先生曾在該公司工作,月工資1.5萬元,判決該公司向他支付3萬元工資。
謊言3
交來涂改的病假條
堅稱“我沒有曠工”
撒謊的也不全是單位一方。財務人員李女士曾要求單位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10萬元,當庭稱“2017年8月7日至11日沒曠工,我是因病請假,公司以曠工5天為由辭退我,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需付賠償金!
該公司卻“吐苦水”:“經(jīng)多次催要,她才在9月交來‘建議休假一周’的病假條,日期還涂改過!
病假條落款時間“8月7日”,“8”字確實有涂改痕跡。法官詢問,李女士稱8月5日她高燒就診,門診醫(yī)生出具了病假條。
法官遂到醫(yī)院調(diào)查取證!9月5日李女士因腰疼就診,當天我為她出具‘建議休假一周’的病假條。”該醫(yī)生回憶說。
醫(yī)生記憶有無偏差?法官又在醫(yī)院的醫(yī)保掛號收費系統(tǒng)和自費掛號收費系統(tǒng)中查找、核對,發(fā)現(xiàn)8月5日并無李女士就診記錄,9月5日她才在骨科就診過。
下次開庭時,見到法院的調(diào)查錄像、照片,李女士仍堅稱沒涂改病假條,但無法給出合理解釋,無法提交8月5日的診斷證明、處方單據(jù)等就診材料。最終其訴求被法院判駁了。
謊言4
看著自己朋友圈說瞎話:
“照片里不是我!”
員工白女士告單位,要求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1.5萬元?稍摴井斖ヌ岢鏊严硎芰藥侥晷菁,并向法庭提交考勤和電子郵件打印件、公司內(nèi)部通信軟件聊天記錄、白女士的朋友圈截圖。
白女士朋友圈截圖顯示:有在日本、法國、澳大利亞等地拍攝的風景、美食照片及部分自拍照。白女士卻當庭否認:“這不是我的朋友圈。我沒休過年假,也沒有在朋友圈顯示的時間去這些地方旅游!薄白耘恼罩袥]顯示拍攝地點,不能證明我曾去海外旅游!
于是,法官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調(diào)取她出入境記錄。記錄顯示:在職期間白女士確有出入境記錄,出入境的時間、地點與其朋友圈截圖所示相符。
再次開庭,白女士默然了,后承認休了年假。其訴求終被判駁,法官還在判決書中對她提出了批評。
謊言5
矢口否認:
“調(diào)解書不是我自愿簽的”
錢先生起訴要求單位付工資差額1000元、加班費1500元、打官司的誤工費和交通費2500元。該公司不同意,“他已提起勞動仲裁,要求我們付工資、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等,雙方已達成調(diào)解,公司當場付調(diào)解款6500元,雙方約定再無任何勞動爭議糾紛!
“仲裁調(diào)解書不是本人自愿簽的!”錢先生當庭表示,“我對‘再無任何勞動爭議糾紛’的調(diào)解內(nèi)容并不知情,也沒收到調(diào)解款項,調(diào)解書不發(fā)生法律效力!
法院向勞動爭議仲裁委調(diào)取卷宗。調(diào)解書及調(diào)解筆錄顯示:“雙方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公司向錢先生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jīng)濟補償金、工資差額等共計6500元,錢先生自愿放棄其他申請,確認雙方此后再無其他勞動爭議。”
收條顯示:調(diào)解達成當天,該公司付給錢先生6500元。收條上有錢先生的指印,他這才承認收到調(diào)解款項,卻仍稱是“被迫接受調(diào)解”,卻無法舉證證明。
法官發(fā)現(xiàn):5年來,錢先生多次向多家用人單位主張權益,有勞動維權經(jīng)驗,應知曉并了解相關勞動法律法規(guī)。法院認為,錢先生再行要求該公司付工資等,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且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故駁回其訴求。
法官警示
撒謊非但不能掩蓋事實 還可能面臨法律處罰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將誠實信用原則引入民事訴訟領域。
2013年6月一起勞動爭議案,一家科技公司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實陳述、隱匿證據(jù),被法院處以5萬元罰款。
2015年4月一起勞動爭議案,一家文化公司因虛假陳述、偽造重要證據(jù),被法院處以20萬元罰款。
蔡笑法官認為,庭審中雙方當事人虛假陳述、提交不實證據(jù)或隱匿證據(jù),往往是為了掩蓋案件真實情況,以達到逃避法律責任或謀求不當利益的目的。然而,案件事實需依靠客觀證據(jù)加以還原。那些看似天衣無縫的虛假陳述和不實證據(jù),往往禁不起推敲,且在客觀證據(jù)材料面前漏洞百出。因此,未如實陳述的當事人,往往非但無法達到掩蓋事實的目的,還很有可能面臨法律處罰。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條規(guī)定,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要求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案件有關事實接受詢問。在詢問當事人之前,可以要求其簽署保證書。保證書應當載明據(jù)實陳述、如有虛假陳述愿意接受處罰等內(nèi)容,當事人應在保證書上簽名或捺印。
所以,蔡笑法官提醒大家,無論原告還是被告,在訴訟中都要誠實陳述案情、如實提交證據(jù),如若在法庭上“扯謊”,輕者被法官識破,重者還有可能面臨罰款、拘留等處罰。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本報記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