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于忠寧)近日,北京市教委發(fā)布《北京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辦學標準(暫行)》,進一步細化了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場所條件、師資條件、教學內(nèi)容等規(guī)定。
標準提出,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為辦學場所,未經(jīng)審批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變更辦學地址、增設分支機構或培訓點等。同時提出,教育機構的辦學場所,建筑面積應大于300平方米;舉辦非學歷全日制高等教育的,實際使用的校舍建筑總面積應不少于3000平方米等。
在師資方面,標準提出,從事中小學語文、數(shù)學、英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需持《教師資格證》上崗;教育機構應將教師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師資格證編號在其網(wǎng)站及教學場所顯著位置予以公示。
標準明確提出,從事學齡前兒童培訓的機構,不得提前教授漢語拼音、識字、計算、英語等小學課程內(nèi)容,培訓形式不得采用全日制形式;從事中小學學科知識培訓的機構,在教學內(nèi)容和進度上不得“超綱”“搶跑”教學。
此外,標準規(guī)定,面向中小學生的民辦教育培訓機構,不得舉辦或變相舉辦各類中小學生等級考試、競賽及進行排名;培訓時間不得和所在區(qū)中小學教學時間相沖突,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時30分;不得一次收取時間跨度超過3個月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