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傳媒網訊(記者 謝斌)這幾天,很多西安人的朋友圈都被“教育問政”刷屏了。節(jié)目里提到的“學托”動輒二三十萬元的收費,讓觀眾咋舌!皩W托”,這是個老話題,但你或許還不知道,如果是花錢找“學托”上的學校,不僅有受騙的風險,而且收受利益的一方將有可能構成受賄罪,而“學托”包括花錢的家長,則有可能構成行賄罪。
其實不只是西安,長久以來,類似的案件在全國很多地方都時有發(fā)生。廈門湖里區(qū)的吳某謊稱可以幫人辦理小孩入學或轉入公辦學校事宜,先后3次騙取7名外來務工人員17.4萬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遼寧鞍山的宋某,謊稱能幫助高考學生上大學,收取5名考生家長共計102萬元費用,被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15年……
昨日,對于這一熱議話題,西安市未央?yún)^(qū)檢察院檢察官從法律層面進行了分析。檢察官介紹,“學托”假借各種名義實施詐騙,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66條關于詐騙罪的有關規(guī)定:詐騙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如果花錢入學沒有構成詐騙是不是就不違法呢?檢察官說,如果是花錢找“學托”上的學校,收受利益的一方將有可能構成受賄罪,而“學托”包括花錢的家長,則有可能構成行賄罪。
檢察官介紹,《刑法》第385條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第389條規(guī)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是行賄罪。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回扣、手續(xù)費的,以行賄論處;第392條規(guī)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jié)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檢察官提醒廣大家長,重視孩子的教育無可厚非,但通過“花錢、找關系”等非正常途徑得來的學習機會,可信嗎?又可靠嗎?受害的家長不但耽擱了孩子的學習,讓家庭遭受巨大財產損失,自己也有可能因此觸犯法律。